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船舶买卖系列文章之二手船买卖篇

 

一、 买船前的准备工作

筛选拟购买的标的船舶时,最重要的当然是商业层面的考虑,如船舶用途、预算、市场行情等。在技术层面,买方则根据商业层面的考量因素,通过对船龄、造船厂、主机型号、载重吨、吃水等要求来敲定合适的船舶。但除此之外,在法律层面亦有诸多事项需要提前考虑。

二手船买卖已经是一个非常成熟的行业,不但有专业的二手船买卖经纪人,多个国际航运组织和机构也针对二手船买卖发布了标准的格式合同。但不同的格式合同中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还是略有差别的。因此,在确定初步的意向船舶后,同样应考虑拟采用的格式合同。市场上常见的合同样本有以下几种:

此外,还要考虑买入船舶后的船籍问题,并对拟加入的船旗国的国家政策、法律法规等进行调研。另一方面,由于现在船舶的登记所有人普遍是单船公司,也需要对原船舶登记所有人背后的实际控制人进行初步的尽调,防止交船后卖方变成空壳公司,以至于即使卖方违反合同中的保证条款,买方也无法采取进一步的救济措施。

二、 买船合同的签订

一旦确定标的船舶,买卖双方就可以协商并签订买卖合同。直接采取以上所述的格式合同固然在法律上是可行的,但实践中,双方还是会根据实际需求,对主要条款进行修订,并以备忘录(Memorandum of Agreement, MOA)的形式体现这些修改。通常双方的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事项。

1. 检验
买方最关心的问题往往不是价格,而是所要购买的船舶的质量。但仅凭简单的船舶概括(ship particular), 是完全不足以了解船舶的真实状况的,甚至即使查阅船级社的记录,也仍无法准确掌握船况。最保险的方法,当然是买方安排经验丰富的机务人员上船检查,并随船一段时间,对船舶运营历史和潜在问题进行“摸底”。几种常见的格式合同上,对此也都有约定。但上船检查时能细致到何种程度,随船时间能有多久,都是要双方具体协商的内容。

另外,不论是登轮还是随船检验,仍有一些重要的部位无法查看,例如主机设备的内部情况和船底。因此,买卖双方可进一步约定船舶进干坞进行检验。如果卖方因为船期、费用等方面的考虑无法安排进坞,买方也可安排潜水检查(diver inspection)代替。总之,对买方而言,应在合同中约定尽可能详尽的检查来确保自己对标的船舶足够了解。

2. 付款条件
而对卖方而言,最关心的问题恐怕真的就是船价和付款了。所以实际上在买方可以检验船舶之前,卖方通常会要求买方先支付一笔保证金,金额由双方决定,但一般在船价的10%左右,例如SALEFORM2012中,默认是船价的10%。这笔保证金通常也不会直接支付到卖方的账户,而是由双方建立一个共管账户(escrow account),或者支付到任意一方的律师的账户,日后再根据双方指示退回给买方或支付给卖方。

理论上剩余船价的支付期限一般是在卖方正式交船时支付。但通常会约定在卖方先发出交船准备就绪通知书(notice of readiness)之后的几天支付,如SALEFORM2012约定是3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。

3. 备件/燃油
一般而言,船上所有的物品,除属于从第三方租赁的之外,都包含在出售范围内,甚至包括存放在岸上的,但是属于标的船舶的备件。而对于船上的燃油,可按照卖方提供的实际购买燃油时的价格进行计算。

4. 交船和文件交割
这也是双方关心的重中之重。在明确约定好交船地点和时间后,剩下的主要是卖方需要小心履行的义务。例如要预报船舶动态,确保船舶到达交船地点且在任何事项上都做好实质性准备后,向买方发送交船准备就绪通知书等。如果船舶无法在约定的销约期(laycan)前备妥,则买方有权取消交易,SALEFORM2012对此的约定类似与航次租船合同格式合同GENCON94中销约期的约定。

对于双方的文件交割,则主要是约定交割地点和所需交割的文件。对此我们在下一小节再做说明。

5. 船舶出售前债务负担
对于全球航行的船舶而言,遇到租约或货损货差纠纷,甚至是救助、碰撞事故都是常事。卖方并没有默示的义务去主动向买方披露这些纠纷,甚至很多时候,卖方本身在船舶被扣押之前,也不知晓这些潜在纠纷或债务的存在。对此,虽然SALEFORM2012第8条已经有针对,即要求卖方保证船舶没有任何负担、抵押、船舶优先权或其他债务,否则应向买方赔偿,但买方仍应尽可能采取其他手段降低此类风险,例如去经常发生船舶扣押的新加坡、香港等地查询是否有针对船舶的告票、要求卖方背后的集团出具担保,甚至要求卖方转让其在原保赔协会下的利益等。

6. 争议解决条款
NIPPON93/99约定了在东京仲裁,而NSF93和SALEFORM2012约定的是伦敦仲裁和适用英国法。采用英国法作为适用法律的做法是无需多言的,目前航运市场上,英国法仍是主导地位,且针对诸多二手船买卖中的常见的条款和出现的争议有过判例,可以说英国法是不二之选。关于仲裁地点,伦敦固然是最传统的仲裁地,但对于亚洲的当事人而言,香港和新加坡也值得考虑。

三、 合同签订后的交接准备工作

1. 注册新的单船公司和准备船旗国登记
买方最初与卖方接触和签订合同时,可能是使用自己公司或集团的抬头,但是最终往往将船舶注册到一家单船公司。所以,买方需要事先在选定的船籍国去注册公司。同时,在合同中的买方一栏,通常约定的是“买方或其指定的人(buyer or its nominee)”。待单船公司注册成功之后,再将该单船公司指定为正式买方。

如果购入的船舶是计划悬挂方便旗的,则登记的手续会相对简单,例如现在多个方便旗国家在新加坡、香港甚至中国国内都设有办事机构,且对船舶本身和公司资质也没有过高的要求。如果是其他常见的主权国家,则需要根据该国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进行登记,但基本的程序是大同小异的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在有些国家进行船舶登记还需要遵守该国的调控政策,例如将外轮进口到国内时,在海关、商务部和交通部均需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相应许可。

2. 安排购船资金
如果买方是使用自有资金全款购买,基本不涉及这个问题。但是在当今金融产业如此发达的时代,也不难找到银行或是其他金融机构,例如融资租赁公司,甚至一些风险投资人愿意进行投资。当然,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,尤其是在经历了2008年航运危机和大批船东倒闭潮之后,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占总船价的比例并不会太高。

3. 准备交割文件
买方在此阶段还应着手准备交割的文件,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批准购买船舶并指定代理人签字会议纪要( minutes of directors’ meeting);授权委托书( power of attorney);董事/职员名单证书;信誉良好证书;以及根据其他根据公司章程应进行的程序和出具的文件等。

4. 为船舶运营做准备
交船时卖方雇佣的船员通常会全部下船。因此,买方还需要提前派遣包括新船长在内的所有船员,并安排他们在交船前到达交船港。另外,船舶的各方面保险,包括船壳、保赔、油污等在内,都需要提前准备,或与卖方协商好衔接事宜。不论买入后是自己经营、还是长期出租给第三方公司经营,买方在框定大致的交船时间后,也就可以开始着手安排新的租约了。

四、 交船和文件交割
卖方备好船舶后,会递交交船准备就绪通知。而买方接到通知,则要去安排付款。妥当之后便是交船和文件交割的手续。

交船时,卖方船员应将船上所有重要证书和文件交给买方上船的船员,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登记证书、国际吨位证书、国际载重线证书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、船长/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证书、国际防油污证书、油类登记簿、垃圾记录簿、船上油污应急计划、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、除鼠证、稳性资料、货物构造安全证书、货物设备安全证书、货物无线电安全证书、货船安全证书、危险货物清单或积载图、谷物运输许可证、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经济担保证书、货物记录簿、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、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、客船安全证书、特种业务客船安全证书等。但是对于以往的航海日志,卖方是有权带走的。交接完毕后,双方船长签署交接备忘录(protocol of delivery and acceptance),即宣告交船完成。

而文件交割方面,买方应从卖方处取得船旗国同意出售证书 (permission to sell);卖据 (bill of sale);原船舶登记注销证书 (deletion certificate一般是交船后才能提供);船级确认书( confirmation of class certificate);船旗国签发的无登记负担证书,以及卖方公司就出售船舶出具的股东会/董事会决议和授权委托书等。其中卖据的交接可以视为是船舶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完成了转移(仅指在英国法下)。买方接船后,应及时联系事先安排好的保险人、船级社、船旗国等机构,确保船舶处于可合法运营的状态。

以上简单介绍了二手船买卖的大体流程。实际交易中,往往有更加复杂和个性化的安排,则留在个案中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”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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